《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如何准确执行?这五条值得注意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永锋 2021-01-04 17:41:16

随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也宣告废止。46号文的出台,解决了原181号文执行过程中部分小微产品如何执行优惠政策、工程项目难以落实优惠政策、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随意混乱、联合体及分包措施难以落地、中小企业协助认定时效迟缓等问题。为更加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笔者结合实际操作就执行46号文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认真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

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既是46号文对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刚性约束,又是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表现。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注重源头管理,从政府采购预算入手,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规划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制定方案时要深入分析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重点注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与预留采购份额比例相对应,认真研究预留采购份额的措施和可行性,慎重选择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适用情形,细化确定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加分比例,做到既要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又要保证采购项目的目标效益。

二、复核货物类项目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相比于服务和工程,货物项目在实际执行中更容易出现争议和问题。从4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内容来看,货物类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为“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时须特别注意。尤其是采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判定标准仍是“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所以,无论是供应商在签署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时,还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在审核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时,都必须认真审核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货物所占的合同金额比例,确保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准确执行。

三、聚焦采购标的确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46号文更加注重供应商中小企业划分的精准度,其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该规定改变了原181号文中由供应商自行选定行业进行声明的规则,强调围绕采购标的确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增强了确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提高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因此,46号文执行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必须转变过去放任式管理和随意性声明的思想观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对于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逐项列明对应行业;供应商必须仔细核对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并逐项对照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进行自我声明;评审专家必须严格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逐项审核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判定供应商是否享受相应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四、围绕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预留份额措施

46号文第八条规定了设置采购包、要求联合体和要求分包三种预留份额的具体措施。实际执行时,采购人需要综合分析采购标的的性质特征、市场竞争程度、重要性以及与采购项目的整体关联程度,围绕采购需求的特点择优选择恰当的预留份额措施,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同时保证采购项目优质高效。一般性质的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采购包、要求联合体或要求分包任意一种预留份额措施。采购标的适宜一家制造商生产(或一家供应商承接)且中小企业竞争充分的采购项目,尽可能选择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技术复杂或需要考虑系统整体性的多项采购标的采购项目,尽可能选择要求联合体或要求分包进行预留份额,同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按整项采购标的组成联合体或整项采购标的进行分包,以便于后续评审、合同履约及履约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贯彻落实过程中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46号文第十条规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因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该款规定与先前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衔接问题,审慎处理只有2家供应商符合时是否继续进行的情形,避免后续出现争议纠纷。

46号文实施伊始,政府采购当事人亟需主动宣传、深入学习、探索实践、积极落实,结合实际操作执行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具体措施,促进实现对中小企业精准支持,助力推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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